來源: PTT
看板:《NetRumor》
title: [轉錄]親人往生,請辦限定繼承,以免遭死者拖累!
親人過世
對於其所留下的資產與負債的承繼情況
有以下幾種
1、全部繼承
2、拋棄繼承
3、限定繼承
第一種狀況簡單說來,就是資產與負債都同時概括承受,所以親人有在外積欠的債務
,繼承人得支付。
第二種狀況簡單說來,就是資產與負債全都放棄,即便知道親人在外有秘密存款,想
再要求繼承財產也不行。
第三種狀況簡單說來,就是先繼承親人資產,一旦有債權人向繼承人要求支付,繼承
人便得支付,不過若是負債大於所繼承的資產時,繼承人可以僅支付所繼承之財產金
額,超出的部份可以不予理會,也不會有欠債不還的問題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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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為我國民法
第 1174 條 (拋棄繼承的方法)
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
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並以書
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第 1156 條 (限定繼承的方法)
為限定之繼承者,應於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,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。
前項三個月期限,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,認為必要時,得延展之。
第 1138 條 (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)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二 父母。
三 兄弟姊妹。
四 祖父母。
第 1185 條 (賸餘遺產之歸屬)
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
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,歸屬國庫。
- May 30 Wed 2007 01:43
法學知識(繼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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